《烟台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2015)

发布时间 [09-02 00:00] 点击量 []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台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五人以上组成(单数),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校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确定,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批准,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由校长聘任。

第四条 各学院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由七人以上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成员包括参加教学工作的部分教授、副教授及有关专家,学院的主要负责人。分委员会的成员由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人,处理事务性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2.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3.审批新增列研究生指导教师;

4.审议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申报材料;

5.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对申诉和异议进行复核,决定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

6.审批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及有关评选工作;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履行上述职责、做出决定或通过授予学位名单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2.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审查学位申请人员的学术道德和学术水平,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4.审查有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目录、确定当年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名单;

5.审查申请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申报材料;

6.审查新增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及有关材料;

7.推荐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及其他相关项目;

8.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学位工作。

分委员会作决定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委员中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第七条 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无力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进行调整,申报调整程序按产生委员的正常程序进行,每年年底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办理一次。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及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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