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管理办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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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指导性文件,是研究生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工作,提高培养方案的科学性、前瞻性,适应我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要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目标,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培养方案既需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同时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适时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以适应国家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

第二条 全面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内涵,优化学科结构。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既要符合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又要充分体现本学科、专业的办学优势和特色,拓宽研究生的培养口径。

第三条 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注重发挥研究生的个人才能和特长,突出研究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科学合理地确定本专业的主要研究方向和课程。

第四条 认真总结本单位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先进经验,结合各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制定适合我校实际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五条 各专业由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和修订工作,同时应聘请校外同行专家参与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专业硕士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需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参与。其内容包括培养方案的调研、论证,课程设置等。

第六条 研究生处负责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包括确定制定与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确定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的工作计划等。

第七条 主管校领导负责培养方案的审批工作。

第三章 培养方案制定

第八条 新增学位点的培养方案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并聘请校外同行专家论证。培养方案制定工作进度由研究生处确定,学位点所在学院组织实施。

第四章 培养方案修订

第九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包括三种形式:

(一)培养方案的统一修订:培养方案执行一段时期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不断对某些领域的人才培养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原有方案已不能反映培养目标的要求,可以对培养方案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全面修订工作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协调,确定工作进度。

(二)培养方案的单独修订:是指在培养方案全面修订周期之间,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专业领域内新知识的增加、教学条件的变化等,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对个别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调整,以保证教学质量。培养方案原则上应至少完成一届培养运行周期。

(三)培养方案课程微调:是指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对个别课程进行调整。

第五章 培养方案制定工作程序

第十条 培养方案制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进度安排:研究生处负责安排培养方案制定进度。

(二)制定初稿:各培养单位负责人和学科负责人牵头,全体指导教师和相关任课教师参加,按照学校进度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开展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形成培养方案初稿。并将培养方案初稿(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研究生处。

(三)方案论证:研究生处负责组织专家对培养方案初稿进行论证,提出修改意见。

(四)完善定稿:培养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培养方案修改稿(电子版和纸质版)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送研究生处审核。

(五)学校审定:研究生处对培养方案进行规范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稿,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公布。

(六)编辑入库及实施:研究生处将培养方案录入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培养方案数据库,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六章 培养方案统一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统一修订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整体设计:研究生处广泛开展培养方案修订调研工作,学习领会国家研究生教育改革精神,学习借鉴国内外高校研究生培养的经验和做法,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形成培养方案修订思路和工作方案,启动全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工作。

(二)修订成稿:各培养单位组织学习领会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由各培养单位负责人和学科负责人牵头,全体指导教师和相关任课教师参加,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开展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形成培养方案修订稿。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应至少邀请3位以上的行业(企业)专家参与,提交培养方案初稿时应同时提交参与修订的行业专家信息名单。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科门类范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稿进行审核。各培养单位将审核通过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稿(电子版和纸质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送研究生处。

(三)部门审核:研究生处负责对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稿进行规范性审核。

(四)学校审定:研究生处审核通过的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稿,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公布。

(五)编辑入库及实施:研究生处负责编辑全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成册,并录入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培养方案数据库。重新修订后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将作为新入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七章 培养方案单独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单独修订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修订请示: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准确把握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形势,了解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掌握现行培养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在充分调研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研究生处提出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修订的请示,明确要进行修订培养方案的专业。

(二)制定修订工作计划: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的请示得到研究生处批准之后,由研究生处拟定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工作计划及进度安排,包括修订工作日程及对各专业培养方案的体例规范等要求。

(三)培养方案修订:各培养单位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明确本专业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确定各培养环节的具体要求,形成培养方案初稿。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培养方案初稿进行评审,形成培养方案修订稿,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处。

(四)培养方案审定:研究生处负责对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稿进行规范性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研究生处备案并印发相关单位。

(五)编辑入库与实施:审核通过的培养方案修订版录入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培养方案数据库,作为新入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八章 培养方案课程微调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中课程微调工作,应由学位点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同时应提交课程简介、课程教学大纲及任课教师等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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