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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基本生活需要,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烟台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9月份入学时档案已转入烟台大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的除外)。研究生享受助学金的年限为基本修业年限,须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各阶段规定学业;
(四)按学校要求注册并按时缴纳学费。
第三章 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分10个月按月发放(7、8月份不发放)。
第四条 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未能如期缴纳学费的研究生视为缴费,正常发放助学金;如贷款到账后仍欠费的研究生停止发放助学金,不再补发。
(二)欠费的研究生缴清费用后发放助学金。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三)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自办理复学手续后恢复发放助学金。
(四)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未调入我校者,暂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全部人事档案材料调到学校后,恢复发放。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五)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处分期间停发助学金。
(六)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被批准退学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七)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离校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八)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延期毕业研究生(休学除外),自延期之日起不再享受助学金。
(九)其他原因,需停发助学金的。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本校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名单,其中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的除外)名单,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研究生名单由研究生处提供;受纪律处分研究生名单由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提供;档案未到研究生名单由学生工作处提供;欠费研究生名单由财务处提供。
第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学生工作处提供的助学金发放名单统一发放至研究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 学校对研究生助学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入校的研究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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