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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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规范和加强研究生教育过程的管理,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质量监督与评价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巡视、听课、座谈、旁听开题与答辩、调研教学档案及学位论文工作材料和学位申请材料、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讨等方式,对学校研究生教育的现况进行调研和评价,对研究生教学过程和研究生培养工作各个重要环节进行督察,对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为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提供咨询,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育人环境的形成。

第二章 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组织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由各培养单位督导专家组成,原则上每个培养单位1名督导专家。专家组分为文、理、工三个小组,各设组长1名,负责本组工作。

第四条 校督导专家由各培养单位推荐,研究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在聘期内,督导组成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教学事故及其他有损教师声誉等师德失范行为或者论文抽检出现问题论文等不适宜继续履职者,学校可进行人员调整。因辞聘或调整产生缺额的培养单位,需另推荐符合条件的导师,按原聘任程序聘任。

第五条 研究生处负责指导和协调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工作,并对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工作进行考评。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的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由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积极投身研究生教育教学且责任心强的导师组成。院督导组在分管院领导带领下开展本单位的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并配合校级督导组开展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任职条件

第七条 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教学与管理经验丰富,学术造诣高,责任心强,有较高威望。

第八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第九条 熟悉研究生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身体健康,三年任期内能够胜任并且认真履行督导组工作职责,主动参加研究生教育督导活动,完成督导组交付的各项督导工作任务。

第四章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招生督导

检查各招生单位是否按要求规范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

(一)检查学院每学期制订的课程安排的实际执行情况,教师能否按时上课,有无任意调课现象。

(二)检查研究生到课情况及课堂纪律。

(三)考察教师课堂教学的责任心、备课情况、授课情况。

(四)对所听课程的教学内容从宏观上做出恰当的评价,如课程的类型是否与培养方案的要求一致,是否按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来组织教学,能否理论联系实际,启发研究生的创新意识。

(五)考察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采用的教学方法、现代化教学手段等。

(六)听取研究生对本次课或本门课的总体反映,了解教学效果。

(七)在每学期末巡视课程考核情况,包括考核方式、考场纪律等。

(八)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的评选及开展情况督查,参与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三条 学位质量监督

(一)学位论文进展情况:检查各培养单位是否按要求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包括论文开题、中期筛选、论文中期检查、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等环节。

(二)学位论文答辩:检查各培养单位是否按规定组织论文评阅和审核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程序、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和答辩过程是否遵照应有的程序和规则。

第五章 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参加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会议,并按教育督导的计划,认真完成各项教育督导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督导专家可凭“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证”进入教室和实验室等研究生教学和办公场所听课、招生复试及课程考试巡考、查阅教案、调阅教材、考试试卷、论文开题报告、论文答辩材料等有关资料档案。督导专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各有关人员应给予支持与配合。每学期每人听课累计不少于15学时,每学年检查论文集中答辩不少于5个单元,检查研究生招生复试、开题报告、课程考试及查阅试卷等工作不少于5个单元。

第十六条 督导专家在每次督查后应认真填写督导情况记录表,并提交给研究生处。除一般评价外,要重点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意见和建议应具体可行,能够帮助改进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督导专家每学期末进行一次小结,写出工作报告。组长每年对督导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写出总结报告,提出改进研究生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待遇

第十八条  校级督导专家在每学年完成各类教育督导工作任务后,向学校研究生处提交督导工作记录表。校级督导专家按照每位每学年5000元(税前)标准,由学校每学年一次性发放;院级督导专家由各培养单位制订标准自行发放。

第十九条  每一任期开展一次评优活动,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为学校研究生教学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校级督导专家,授予“优秀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培养单位如对督导组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督导组意见10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烟大校发〔2015〕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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