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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由学生工作处统一保存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具体评选标准的细化量化、申请组织、初步评审、推荐等工作,并协助学校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发放、表彰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将候选人名额分配到各培养单位。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递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科研成果原件、获奖证书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科研和获奖等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应根据学院自身情况、本办法和《烟台大学国家奖学金测评项目参照表》(附件2),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学习情况和科研及奖励情况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测评量化指标体系,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为保证评审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学院评审工作应采用公开答辩形式,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四条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申报的学生名单结合具体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金发放、执行管理,专款专用。各级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等行为,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学生在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烟台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烟大校发〔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