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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评选条件、奖励比例及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无故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进行学籍注册者;
(三)参评学年因疾病、因私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四)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经学校批准的因攻克科研难题、参与重大项目等原因超出基本修业年限但不超过最长年限的研究生除外);
(五)参评学年有考核考试不合格者;
(六)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的弄虚作假者;
(七)有经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者(抄袭他人作品、著作、论文等);
(八)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实验违规操作导致事故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严重者。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8000元,奖励比例100%。其他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生12000元,奖励比例为学校参评总人数的20%;二等奖学金每生8000元,奖励比例为学校参评总人数的40%;三等奖学金每生6000元,奖励比例为学校参评总人数的4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生8000元,奖励比例为学校参评总人数的10%;二等奖学金每生5000元,奖励比例为学校参评总人数的20%;三等奖学金每生3000元,奖励比例为学校参评总人数的40%。
第七条 学校可根据上级财政拨款及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核准、审定等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在名额分配的过程中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并在学院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学校、学院制定的办法和评审实施细则,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相应等级学业奖学金的申请,递交《烟台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学院评审。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综合评定并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标准依据如下:
(三)学校审核。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核准、审定最终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人员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当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对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发放、执行管理,专款专用。各级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等行为,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学生在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烟台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烟大校发〔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