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07-16 09:38] 点击量 []



烟台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基本生活需要,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研究生享受助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各阶段规定学业;

(三)按学校要求注册并按时缴纳学费。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分10个月按月发放。

第四条  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未能如期缴纳学费的研究生视为缴费,正常发放助学金;如贷款到账后研究生未及时缴纳学费暂停发放助学金。

(二)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三)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被批准退学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四)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助学金。

(五)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助学金。

(六)其他原因,需停发助学金的。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本校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名单,研究生处负责提供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名单、休学和退学等学籍变动研究生名单;财务处提供欠费研究生名单,根据学生工作处提供的助学金发放名单将助学金发放至研究生本人银行账户;定向、委培全日制研究生本人提供原单位开具的无固定工资收入证明。

第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助学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烟台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烟大校发〔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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