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烟大校发〔20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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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利推进《重大新药新型释药系统》博士人才培养项目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和《关于做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要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调整导师队伍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有利于组成高效合理的指导教师团队,有利于提高导师队伍质量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培养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博士生导师遴选的基本原则

1.博士生导师既不是固定的职称或职务,也不是荣誉称号,而是指导和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与聘任应遵从推进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健康发展的原则认真执行。

2.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由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指导委员会进行指导,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遴选工作应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自愿申请,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照项目需求认真遴选。

二、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与学位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教授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任正高职称满三年以上,且曾带满三届以上硕士研究生或协助培养一届博士研究生,独自讲授研究生课程两门次及以上。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7周岁;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有良好的沟通合作能力,能与其他导师组成团队共同指导博士研究生,能履行导师职责。

(四)近三年独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是国家级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主要成员(前三位),并有较充足的可支配科研经费:

1.哲学、文学和历史学的申请者须有可支配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

2.经济学、法学和管理学的申请者须有可支配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

3.理工医类的申请者须有可支配科研经费30万元(数学学科5万元)以上。

(五)近五年来取得有影响的重要科研成果:

1.人文社科类的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10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独立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或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2.理工类的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独立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或作为主要成员(前五位)获得国家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或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

3.医学类的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独立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或作为主要成员(前五位)获得国家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或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

(六)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提出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应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其在学术研究和培养研究生方面与所申请的博士学位授权点有较长期密切的联系与合作。其遴选办法与我校教师相同。

(七)因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发展需要破格申报导师的,由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作为导师团队成员参与博士生培养指导。

三、博士生导师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教师,可向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交证明本人所填内容的相关材料。

(二)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以上基本条件确定申请人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及本人的实际水平和能力是否符合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核申请人所有材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遴选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四)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和监督制度。凡申请拟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及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不得参与有关评议及遴选的组织领导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评议和遴选工作施加影响。遴选工作接受纪检、监督部门和广大教师干部的监督。

四、博士生导师的资格复查

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指导委员会定期对博士生导师进行资格复查审核,通过审核者可以继续获得招收博士生资格。

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导师资格:

1.本人或者纵容学生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违反校规,不接受教学任务以及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

2.在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评估中,确因导师原因不能培养出合格博士生者;

3.由于各种原因未被学校聘任的教授;身体或年龄的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博士生者;无故逾期出国一年以上不能回国者;

4.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导师任职资格者名下的学生,应履行导师更换手续。因以上第1条被取消资格的导师不得再申请博士生导师,因以上第2、3条被取消资格的导师,从取消资格起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导师资格,两年后如符合博士生导师的基本要求,可再次申请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时按新导师进行遴选。

五、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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