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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档案已转入烟台大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的除外)。
第二章 奖学金评选条件、奖励比例及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无故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进行学籍注册者;
(三)因疾病、因私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四)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经学校批准的因攻克科研难题、参与重大项目等原因超出基本修业年限但不超过最长年限的研究生除外);
(五)有考核考试不合格者;
(六)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的弄虚作假者;
(七)有经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者(抄袭他人作品、著作、论文等);
(八)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实验违规操作导致事故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严重者。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两类。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10000元。其他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生15000元,奖励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二等奖学金每生10000元,奖励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4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生8000元,奖励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0%;二等奖学金每生5000元,奖励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三等奖学金每生3000元,奖励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40%。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培养学院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
第七条 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评审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进行动态调整;在名额分配的过程中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以研究生处提供的学科目录为准)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安排在第一学期初进行。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根据学校、学院制定的办法和评审实施细则,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提交《烟台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学院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认真审核研究生的个人申请材料,综合评定并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审标准依据如下:
二年级研究生:以课程考核考试成绩为主(约占70%),以科研成果及参加科研实践表现为辅(约占20%),并适当考虑参与学生活动、社会实践等情况(约占10%)。
三年级研究生:以科研成果及参加科研实践表现为主(约占60%),以课程考核考试成绩为辅(约占30%),并适当考虑参与学生活动、社会实践等情况(约占10%)。
(三)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核准、审定最终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人员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学院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及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当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对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学院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在本学院范围内经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