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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 342 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 1 号) 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 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课平均成绩80分以上;
(六)科研成绩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参评学年有科目考试考核不合格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培养学院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
第八条 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具体评选标准的细化量化、申请组织、初步评审、推荐等工作,并协助学校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发放、表彰等工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及我校正式学籍,已如期注册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学校每年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将候选人名额分配到各培养单位(四舍五入,累计三至五年后适当考虑增减一个名额)。
第十二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人在读期间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及相关支撑材料,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科研和获奖等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应根据学院自身情况、本细则和《烟台大学国家奖学金测评项目参照表》(附件),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学习情况和科研及奖励情况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测评量化指标体系,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研究生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为保证评审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学院评审工作应采用公开答辩形式,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六条 各学院确定本学院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七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申报的名单结合具体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本年度获奖研究生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省资助中心的批复,一次性划拨至受奖励研究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严禁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如有发现,一经查实,将予以追责;如发现研究生本人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参评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问题,将收回该生已获得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证书并按照《烟台大学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